1.目的
1.1 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落实所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阶段安全事故隐患,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定义与范围
2.1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或因其他因素在基本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的危险状态、参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3.职责
3.1 各施工单位为建设项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对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其内审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经由基建处组织审查合格后进行下一步施工。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3.3 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4.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
4.1 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分为三类:日常排查、定期排查(月)、专项排查。
4.2 排查内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情况;特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层脚手板、“三宝、四口”防护、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等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排查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信息档案。
4.3 安全隐患治理
4.3.1 一般事故隐患,发现后立即整改排除隐患。
4.3.2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排除隐患,方可复工。
5.违约责任
5.1 施工方违反安全责任,由监理单位下发监理通知书,相应违约责任从工程结算审核中扣除。
6.附则
6.1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