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物所发〔2025〕133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修缮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化物所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 11 月 10 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修缮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修缮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管理流程,根据《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研究所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项目,主要包括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研究所是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所领导担任,组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工作小组分为基建管理小组、综合管理小组、档案管理小组、财务管理小组等。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工作,负责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基建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时编报项目的执行报告和完成进度;配合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综合管理小组负责项目需求和临时用房周转;负责施工前研究组的搬迁工作。
档案管理小组负责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编制项目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负责项目财务部分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工作小组根据研究所规划发展目标,结合科研工作用房、辅助用房及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现状和发展需求,按照“解决隐患、提升能力、支撑发展”原则,统筹谋划、编制项目申报,重点保障科研业务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使用安全、科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的更新及提升,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工作小组建立滚动实施项目库,开展编报年度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需要先经过党委会讨论审议后再报所务会,所务会对项目进行决议。
(三)申报项目前做好必要性论证并确保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对于确需分年实施的项目,须详细说明理由及实施计划,分年度申报预算。
第九条 按照申报要求,工作小组编制并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文本内容全面、格式规范;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可行;目标明确、清晰、具体;预算编制合理准确。附件材料包括方案图纸、现状照片、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 评审意见下达后,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如涉及到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内容的,应当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依据《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工作依据《大连化物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类合同签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变更工作依据《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的建立要与项目进度同步进行。项目按照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概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工作小组编报《验收总结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中国科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 未按批复使用专项资金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项目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化物所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