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类收/发文件,确保文件得到有效的送达、落实和存档,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建处项目部收到的工程联络单、有效签证单(详见签证管理办法)或发出设计文件、工程联络单等需纳入施工过程管控文件的管理。
三、收文办理
1、项目部收到的工程联络单、有效签证等均办理收文登记;
2、收文按标题或编号登记,收文登记内容见《收/发文记录表》;
3、《收/发文记录表》由项目部专人负责登记;
4、工程联系单审核通过后由项目部移交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存档,见《文件交接单》。
四、发文办理
1、项目部发出的设计文件、工程联络单等均办理发文登记;
2、项目部发出的设计文件、工程联络单等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发,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其他人无权签发;
3、项目部发出的设计文件、工程联络单等,由施工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总监签收,签收见《收/发文记录表》;
4、已签发的文件登记存档,见《文件交接单》。
五、附则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文件交接单
2、收/发文记录表